|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10685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049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宁园案〔2021〕22号 | 关 键 词: | 生态公益林;植树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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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园案〔2021〕22号
章勇代表:
您提出关于“允许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荒山进行植树造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态公益林建设。”
对公益林区域内的植树造林国家是鼓励的,没有禁止。我局在“绿色南京”专项中,对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国有和集体林地上残次林、劣质林林相提升改造等,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支持依法依规进行更新改造和补种补植,提升森林质量。
2.《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配备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对目前政府财政部门每年都安排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街镇或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公益林的管护责任。
3.根据多规合一的要求,全市公益林将在国土三调数据正式公布后进行落界调整,以便更加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
根据您的建议,我局将督促相关区切实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对因各种原因衰败的公益林依法依规进行更新、补植,让公益林更好地发挥生态效益,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碳中和做出贡献。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章洁
联系电话:6879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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