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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6885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生成日期:    2023-08-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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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解读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做好我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规章。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和《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苏司规字〔2021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329日起正式实施。201812实施的《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一、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各级高度重视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为公职律师规范管理、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论证,为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加强公职律师管理,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对于当前正确处理好作用发挥与严格管理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贯彻落实公职律师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江苏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上述规定,对制定我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加强我局公职律师依规管理的重要措施。公职律师是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促进我局法律事务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的重要载体。为有效发挥公职律师作用、规范公职律师管理,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措施,精细化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制定《管理办法》能够将公职律师管理规范化、精确化,有利于公职律师作用的发挥,为公职律师依规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制定过程

一是系统梳理公职律师管理资料,制定研究方案。结合以往工作中对公职律师的作用发挥、执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情况,制定了整个研究方案。

二是开展前期调研。针对我局公职律师遴选条件、权利义务、资质管理等情况,利用下基层检查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实地调研。

三是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法律服务专家和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对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等进行研讨,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为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组织文件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召开专家讨论会,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管理办法内容进行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33条。包括总则、遴选条件及权利义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及主要职责、资质管理、执业管理、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执业保障、执业责任以及附则等9个部分。

1.总则。共包括3条,主要是对制定依据、管理范围、以及达到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2.遴选条件及权利义务。共包括4条,主要对公职律师参加遴选、不得遴选公职律师的情形、公职律师应当履行的权利以及义务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3.公职律师的管理。主要对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及主要职责、资质管理、执业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部分是整个《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有12条。

4.检查考核。加强公职律师管理执业过程的检查考核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督导管理对象认真履职尽责的法律依据。这部分主要对管理方式、执业保障、奖优罚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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