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迁移古树名木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